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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取保候审

信息编号:62180401 发布时间:2023/9/18 22:36:53
戴允丝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

戴律师“精益求精”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13年经验,精益求精,提供专业刑事案件案例分析、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服务,我们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不予刑事起诉、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等的成功案例!擅长疑难案件处理,专业办理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减刑缓刑辩护、缓刑辩护、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上诉等事宜,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我们的执业宗旨: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帮助委托人得到满意的结果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因为戴律师知道,手上在办的是别人的人生!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7楼两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比较严重的罪名,高刑可判处死刑。因此,对于辩护方案的选择应当特别重视,尤其是要区别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辩护方案。下面黄律师通过现有的案例总结出可做无罪辩护和免于处罚辩护的n种情形:

一、现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无罪

案件事实不具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选择无罪辩护方案,即现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无罪之实体辩:

1、行为人是帮助他人销售食品,不知其所销售的食品具有毒性,行为人不具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


案例:谢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无罪理由

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一、谢xx虽然承认自己帮助何xx销售外卖食品的事实,但其辩解并不知晓自己销售的是织纹螺,也不清楚织纹螺是否有毒性;其二,何xx也证实谢xx并不清楚所送外卖是织纹螺;第三,本案现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都不能证实谢xx明知销售的是织纹螺。由于谢xx主观上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主观上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故意、所添加的物质不属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案例:王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无罪理由:

王xx虽有在公司食堂制作面点过程中使用公司采购的含铝铵泡打粉的行为。但依据现有司法实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xx缺乏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上,王xx没有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故意。根据现有证据,王xx作为使用公司采购的泡打粉制作面点供应员工,其本人亦食用食堂馒头,案发前,王xx对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等以外)生产中不得使用铝钾和铝铵并不知情。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其为使面团加快发酵,所放泡打粉的量比平常多一倍。故结合王xx的认知能力、工作的性质、泡打粉的来源渠道等综合判断,其主观上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故意。王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xx在馒头中添加的“顺某”牌香甜泡打粉(含铝铵)不属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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